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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號旅店 實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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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駁車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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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4/5日晚間驚傳醫院遭砸事件,6名嫌犯於21時許,分別帶著球棒,進入陽明醫院即猛砸玻璃門,事發經過不到一分鐘,警方於獲報後,隨即啟動快打部隊,並由南門所、北門所、二分局偵查隊、市警局保安隊等警力趕到現場,唯犯嫌此時已開車逃逸,警方隨後調閱監視器,並以車追人方式,循線掌握6名嫌犯,同時在2小時內,從市區及嘉縣中埔鄉、水上鄉等處將蔡姓主嫌等人帶返回所偵辦。
嘉義市南門派出所在4月5日21時許接獲民眾報案,指稱有以口罩、帽子等物遮掩面容的惡煞,持鋁棒砸爆嘉義市陽明醫院大門的落地窗,警方立刻啟動線上快打部隊計3組警網及偵查隊共10餘名線上警力趕往現場,嫌犯聽到警車的警報器,便立即逃離現場,隨後警方循線掌握涉案歹徒,並在1小時內將蔡姓主嫌等6人帶返所偵辦。
南門派出所所長楊中仁指出,經初步了解,蔡姓主嫌稱於當日下午到醫院掛號就診,但櫃台的護理人員態度不好,於是心生不滿,便夥同朋友於21時許共駕駛4輛黑色轎車前來尋仇助勢並手持棍棒衝到陽明醫院朝大門面玻璃便是一陣猛砸,直到大門的落地窗玻璃破碎便逃逸並未傷人,全案依涉嫌毀損案將6人送辦。
陽明醫院院長謝景祥事後表示,感謝嘉義市警察局在2小時內就抓到醫療暴力的嫌犯,這次嫌犯說是不滿護士態度不好,醫院會調查、檢討改進,但醫療暴力嚴重影響醫護人員的安全和病人就醫的權益,醫療暴力零容忍,醫院會提出告訴,捍衛醫護人員和病人的安全;而護理人員工作非常辛苦,希望大家能疼惜護理人員,給他們一個安全、安心的工作環境,以守護民眾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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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因服貿爭議發生太陽花學運,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就318攻占立法院部分做出宣判,包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陳為廷、林飛帆在內的22人一審全部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北院判決使用法律尚嫌未洽,今(28)日列出七大理由,提起上訴。
3年前因服貿爭議爆發太陽花學運,台北地檢署事後就318攻占立法院起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學運領袖陳為廷、林飛帆等22人,台北地院日前一審宣判,318攻占立法院案中被起訴的22人,因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全數獲判無罪,這也是國內首次使用「公民不服從」概念
motel訂房為判決依據。
台北地方法院當時指出,「公民不服從」7要件包括: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抗議行為必須和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必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具適當性原則、具必要性原則、具狹義比例原則。
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使用法律尚嫌未洽,今日列出七大理由提出上訴。分別為:
一、原審判決所採「公民不服從」概念,於刑法犯罪審查體系中之地位未明,應有具體論述及確認之必要。
二、原審判決未就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之界線範疇予以?量。
三、原審判決就刑法上所謂「煽惑」之定義,容有疑議。
四、原審判決就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等犯行,認僅係單純脫免員警強制力行為,亦無施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而為無罪之諭知,似有誤認。
五、原審判決認蔡姓被告並非集會遊行之首謀地位,且本件警方舉牌之裁量行為亦有違比例原則,而為無罪之諭知,容有不當。
六、原審判決就侮辱公署部分,認係出於善意所為合理適當之表意行為,而為無罪之諭知,稍有速斷之嫌。
七、原審判決就公然聚眾妨害公務首謀及下手實施等犯行, 認並無施強暴之客觀行為,目的僅為避免警民產生流血衝突,並非惡意妨害警方執行勤務,而為無罪之諭知,有再斟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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